第一條 爲維護城市公共汽車乘坐秩序,規範乘坐行爲,共同營造安全、有序、文明、舒适的乘車環境,根據《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内乘坐城市公共汽車的乘客,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乘客應當文明乘車,并遵守以下秩序:
(一)在開放式公交站台乘車,應當在車站内排隊候車,不在機動車道候乘;待車輛停穩後,依次從前門上車、後門下車,不在車門開關時上下車;車輛駛離站台後,乘客不得上下車,不要追逐公交車輛。
(二)在封閉式公交站台乘車,應當在站台标志線外側排隊候車,不得倚靠、攀爬、跨越站台安全門、護欄及閘機等;待車輛進站後,先下後上,依次乘車,注意站台間隙。
(三)乘坐公交站内自動扶梯時,面向扶梯運行方向站穩、扶好,照顧好身邊的兒童和老人,不得在自動扶梯上逆行、推擠、打鬧,不在自動扶梯出口處逗留。
(四)上車後自覺往車廂中、後部移動,盡量避免靠近車門處;下車乘客應提前做好下車準備,乘坐響應式停靠線路下車前請按鈴示意。
(五)乘車時應注意安全,站穩、扶好,在車輛行駛過程中請勿随意走動;不得将頭、手等身體部位伸出窗外;不在雙層公共汽車第二層及樓梯處站立;乘坐座椅配置有安全帶的公共汽車時,應當規範佩戴安全帶。
(六)乘客應自行妥善保管随身行李物品,不應占用座位,不要阻礙通道,不向窗外扔擲廢棄物。請勿攜帶以電池爲動力的代步工具(殘疾人等特殊人群本人使用的助力車除外),無規範标識标志或單塊額定能量超過100Wh(如電壓爲5V且大于20000mAh)的充電寶、锂電池。
(七)乘客應主動爲老、幼、病、殘、孕及懷抱嬰兒者讓座和提供方便,倡導高齡老人乘車盡量避開上下班高峰。
(八)乘客應當積極配合公交運營企業從業人員對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行李或物件進行安全檢查。
第四條 乘客應當安全文明乘坐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從事下列行爲:
(一)強行攔截或者強行上下城市公共汽車車輛;
(二)妨礙駕駛員正常駕駛;
(三)打架、鬥毆;
(四)在車廂内散發商業廣告、從事銷售活動、乞讨;
(五)多占、踩踏、躺卧座椅;
(六)大聲喧嘩、使用電子設備時外放聲音滋擾其他乘客;
(七)車廂内進食(嬰兒、病人除外)、吸煙(含電子煙)、點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亂扔廢棄物;
(八)裸身乘車;
(九)醉酒者或者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無陪護乘車;
(十)拒絕接受安全檢查;
(十一)不遵守傳染病防治管理規定;
(十二)其他危及公共汽車行車安全、他人人身、财産安全或者影響車輛環境衛生、乘車秩序的行爲。
乘客從事前款規定行爲的,運營企業應當進行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運營企業可以拒絕爲其提供客運服務。
第五條 禁止攜帶下列物品或者動物乘車: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有傳染性的危險物品;
(二)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等違禁物品;
(三)散發嚴重異味或者易造成污損的物品以及未經安全包裝的易碎、尖銳物品;
(四)長度超過1.6米或者長度未超過1.6米但未妥善包裝的物品(殘疾人随身必備的輔助器具除外);
(五)電動自行車、電動平衡車;
(六)有識别标識的服務犬以外的其它活體動物;
(七)其他危及公共汽車行車安全、他人人身、财産安全或者影響車輛環境衛生的物品或者動物。
乘客攜帶前款所列物品或者動物乘車的,運營企業應當進行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運營企業可以拒絕爲其提供客運服務。
第六條 乘客應遵守下列票務規定:
(一)乘客應當按照規定票價主動支付車費;現金購票時應自備零錢,不設找補;使用優惠乘車憑證的乘客應主動出示有效證件,并自覺接受從業人員查驗。
(二)身高不超過1.3米的兒童免費乘車,出于安全考慮,建議一名成年乘客帶領兒童數不超過兩名。
(三)購票後遇車輛因故不能繼續行駛時,可在運營企業安排下換乘後車,所購車票繼續有效。
(四)實名制優惠乘車卡、乘車憑證等僅限本人使用,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證件、使用僞造證件乘車,不得利用票制票價優惠政策,逃票、盈利或替他人刷卡(電子錢包除外)。
(五)乘客支付車費不足或不能出示有效優惠乘車憑證時,公交運營企業從業人員有權要求乘客補交車費。
(六)使用僞造、變造、塗改或者他人的優惠乘車憑證乘車的,公交運營企業有權要求乘客補交車費,并可以對其按照基礎票價的五倍加收票款,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一)運營車輛未按照規定公布收費标準;
(二)運營企業無法提供車票憑證或者車票憑證不符合規定;
(三)運營企業未按規定的收費标準收費。
第八條 城市公共汽車因發生自然災害、交通安全事故、公共衛生事件、社會治安案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乘客應當遵守相關的應急管理規定,自覺服從公交運營企業從業人員的組織指揮或者按照乘車應急指引處置突發事件。
第九條 乘客有權對公交運營企業從業人員的運營服務工作予以監督,對其違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規範的行爲進行投訴,但不得在行車過程中對公交運營企業從業人員進行侵擾。鼓勵和倡導乘客參與城市公共汽車運營安全保障,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勇于制止侵擾駕駛員安全駕駛等違法行爲。
第十條 乘客應愛護城市公共汽車的設施設備、公共财物,因乘客原因造成損壞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則造成他人人身或财産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擾亂公共秩序、交通安全和社會治安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規則關于公共衛生及其他突發事件等方面管理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