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9日交通運輸部令第11号公布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爲了加強公共交通企業信息公開工作,提升公共交通企業服務水平,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信息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鐵路、公路、水路、民航領域的公共交通企業信息公開及監督管理活動,适用本規定。
前款所稱公共交通企業,是指爲不特定社會公衆提供出行服務并按照固定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運輸經營企業和港站經營企業。
公路、水路領域公共交通企業,包括從事城市公共交通、道路班車客運、道路客運站、水路旅客班輪、港口客運站運營的企業。
第三條 公共交通企業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直接關系社會公衆出行并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公開。
第四條 公共交通企業公開信息,應當采取主動公開的方式,堅持便民實用、及時全面的原則,滿足社會公衆信息需求。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公路、水路領域公共交通企業的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内公路、水路領域公共交通企業的信息公開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鐵路、民航監管部門按照職責指導和監督鐵路、民航領域公共交通企業的信息公開工作。
第六條 公共交通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明确信息發布流程、審核程序等。
第七條 公共交通企業應當主動公開運營服務、安全防範、應急處置、權益維護等信息。
鼓勵公共交通企業主動公開有利于推動公共交通服務高質量發展、提升社會公衆出行滿意度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八條 城市公共交通運營企業應當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一)運營線路、站點名稱、服務時間、運行方向、票價、乘車(船)規則等運營服務信息;
(二)乘客安全須知、禁止攜帶的物品目錄、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防範信息;
(三)安全錘、滅火器等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用方法,以及安全疏散标識等應急處置信息;
(四)企業服務監督電話、行業監督電話、投訴受理制度等權益維護信息。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還應當主動公開運行間隔時間、周邊換乘、路線指示标識、服務質量承諾,以及站台緊急停車按鈕、車輛緊急解鎖按鈕使用方法等信息。
城市輪渡運營企業還應當主動公開載客定額、消防救生演示圖、救生衣使用方法等信息。
第九條 道路班車客運、道路客運站運營企業應當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一)企業名稱、駕駛員姓名和從業資格證号、票價、裏程表、乘車規則等道路班車客運運營服務信息,客車類型等級、運輸線路、配客站點、班次、發車時間、票價等道路客運站運營服務信息;
(二)乘客安全須知、禁止及限制攜帶和托運的物品目錄、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防範信息;
(三)安全錘、滅火器等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用方法,以及安全疏散标識等應急處置信息;
(四)企業服務監督電話、行業監督電話等權益維護信息。
第十條 水路旅客班輪、港口客運站運營企業應當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一)船舶名稱、目的港、始發港、班期、班次、票價、乘船規則等運營服務信息;
(二)載客定額、乘船安全須知、禁止及限制攜帶和托運的物品目錄、安全警示标志、救生衣使用方法等安全防範信息;
(三)滅火器等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用方法、安全疏散标識、消防救生演示圖等應急處置信息;
(四)企業服務監督電話、行業監督電話等權益維護信息。
第十一條 綜合客運樞紐内的公共交通企業應當做好樞紐内導向标識、換乘路徑、集疏運路線圖等信息的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