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公共交通企業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
(三)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隐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信息。
公共交通企業内部管理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第十三條 公共交通企業應當及時主動公開相關信息,并根據實際情況動态調整。
因運營線路、站點等信息發生變更影響社會公衆出行的,公路、水路領域公共交通企業應當在實施之日3日前予以公開;因交通管制、重大公共活動、惡劣天氣、突發事件等導緻臨時變更的,應當及時公開。
第十四條 公共交通企業應當設置信息公開咨詢窗口,及時回複社會公衆咨詢,并針對不同群體優化咨詢服務。
設置信息公開咨詢窗口可以采取電話、網站、現場咨詢等方式,并注重與客戶服務熱線、移動客戶端等進行融合。
第十五條 公共交通企業可以通過文字、标識、圖示、視頻、音頻等方式公開信息。公開方式應當便于社會公衆知曉。
第十六條 公共交通企業可以通過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渠道公開信息:
(一)交通運輸場站;
(二)交通運輸工具及其服務設施;
(三)網絡平台;
(四)其他便于社會公衆及時、準确獲取信息的渠道。
公共交通企業通過交通運輸場站、交通運輸工具及其服務設施設置廣告的,不得覆蓋、遮擋應予公開的信息。
第十七條 城市公共交通運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公開相關信息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道路班車客運、道路客運站、水路旅客班輪、港口客運站運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公開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鐵路、民航領域公共交通企業未按照規定公開相關信息的,分别由鐵路、民航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 社會公衆對公共交通企業信息公開内容、時限、渠道等事項有異議的,有權向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鐵路、民航監管部門進行申訴。
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鐵路、民航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專門工作制度,明确處理時限,對社會公衆的申訴予以受理登記,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将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
第十九條 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可以根據社會公衆出行需要細化鐵路、民航領域公共交通企業類别、具體公開内容和期限。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信息公開内容、公開期限以及信息保存期限等公共交通企業信息公開及監督管理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從事道路客運站運營的事業單位信息公開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